西藏城镇新生儿可参加医保了

2013年05月07日 09:48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缴费

  新生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截止时间为新生儿出生当年的10月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的新生婴儿将纳入次年城镇医疗保险范围。

  待遇

  新生儿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其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普通城镇居民待遇相同。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出生的婴儿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了。”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我区首次将新生婴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起,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后取得我区非农业户籍,由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就能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现状

  2007年,随着我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逐步把城镇职工以外的城镇户籍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在校学生、孤寡老人、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寺庙僧尼等各类人群。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从政策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今年一季度,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7.55万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了22.59万人。

  “虽然我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两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政策层面上实现了全覆盖,但城镇新生儿这个特殊群体却由于无法及时办理户籍和当年的医疗保险,一旦婴儿患了重病,就会给家庭带来很大经济负担,一些家庭很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无法给婴儿看病,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新出生的婴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就能享受医保待遇,这样一来,就减轻了患儿家庭经济负担。

  新政

  为实现新生儿“落地参保”,切实保障新生儿的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今年4月中旬,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将城镇新生儿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新生儿,自出生后取得我区非农业户籍,由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不划转家庭账户。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该负责人说, 新生婴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与我区城镇户口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区内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西藏班学生相同,即每人每年30元。新生儿参保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新生儿初次参保时,超过一周岁的,不再为其补办本年度前(含本年度)参保缴费手续。10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的新生婴儿将纳入次年城镇医疗保险范围,当年也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参保后享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一样的标准。

  办理《独生子女证》 暂不纳入医保范围

  “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证》且父母双方或一方有工作单位的,暂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执行。新生儿办理《独生子女证》且父母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可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该负责人说,法定监护人在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供新生儿户籍证明、新生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和工作证明情况以及社保经办部门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据介绍,《关于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今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第二条“同时住院分娩的婴儿在分娩后60天(含60天)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的费用,其统筹支付金额与住院统筹支付金额合并计入该孕产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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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城镇居民医保 人均筹资达到360元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今年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提高,自治区财政补贴从每人每年260元提高到300元,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6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从1月1日起,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再次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00元,提高补助标准40元由自治区财政负担,各地(市)原补助标准不变,个人缴费60元,这样人均筹资水平达到360元。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乡镇及社区医院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住院起付线的70% ;当年第三次住院起付线为首次住院起付线的50%。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家庭账户或个人自付,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按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3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家庭账户或个人自付,参保人员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按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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