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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古城售票引热议:景区涨价折射法治政府差距

2013年05月07日 16:30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王仁贵

  “五一”小长假已过,但涨价前后凤凰古城不同的旅游景象却值得关注和思考。据媒体报道,与往年“五一”假期游客爆棚的情形相比,凤凰古城在假期第一天的游客量不及往年的一半。当地商户更是反映,自凤凰古城实施“一票制”后,团队居多,散客减少,缺乏购买力,导致生意下降。

  为了“再平衡”客流减少带来的损失,凤凰县相继出台免票、优惠、扶持农家船等一系列“补丁政策”,但出台不久的收费政策即在舆论质疑、商户抗议和游客“用脚投票”中变更,尴尬局面折射出地方政府在决策方面的随意性。

  对于景区的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曾有过规定,景区同一门票价格上调周期不得低于3年,但不少景区把3年不得涨价变为3年必涨价,完全违背了价格主管部门的初衷。现在已到3年不得涨价的第二年开放期,各地景区纷纷涨价,且上涨幅度比较大。涨价变成了景区的一种默契。

  在涨价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价格听证,也缺乏对民意的充分了解,主政者应认识到想当然决策、拍脑袋决策的后果。口头上要依法行政,要建设法治政府,但实际行政中却往往把法律抛诸脑后,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这实际上折射出了地方政府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差距。

  当然,因为处在发展阶段,如在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方面,地方政府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各地对价格进行探索是可以的。但一定得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一定要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最终形成一个绝大多数人都认可的方案。

  结合旅游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旅游业存在一些乱象,还与相关法律的缺失有关。正因如此,日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旅游法被寄予了较高的期望。

  关于景区的价格,法律明确作出了如下规定:景区要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这些规定,既是对民意的回应,也是对地方政府的强制要求。地方政府务必严格按法律行事,充分维护法律的权威。应将法治理念内化为地方执政者的自觉行动,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文/王仁贵)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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