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广西在贺州、柳州、北海、贵港、玉林、百色、来宾等7市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共有贺州市民田锰矿等21个矿区入围,总面积1425.6359公顷。试点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改革现行采矿用地供应方式。改变现行采矿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做法,采取分期实施、分期供地、到期归还的做法,以临时用地方式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二是改革采矿用地现行审批制度。采矿用地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不再实施征收,不转变土地用途,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变。采矿用地的申报审批,由采矿企业依据矿区规划和分期实施规划,制定年度采矿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报自治区批准。
三是改革现行采矿用地补偿方式。采矿用地的补偿,在当地市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由采矿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补偿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
四是建立采矿用地退出机制。采矿作业完成后,采矿企业负责对临时占用的土地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复垦,经验收符合标准,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据了解,采矿用地方式改革有着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优化土地结构,提高农用地质量,有效地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可以解决采矿企业的用地需求,又能有效保护耕地;通过临时用地按征收土地政策予以补偿、就业安置等措施,可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生活环境;土地复垦后交还农民集体安排使用,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既能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又能缓解当前广西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