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出台多项政策加强对保障房的管理,明确规定从5月10日起购买经适房、限价房时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共同签订购买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此外,对未满五年的经适房如果需要出售,政府将按原购房价格回购,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经适房、保障房在未变成商品房之前,抵押时只能用来还该房贷款,不能用于其他债务抵押。”
夫妻双方必须办理共有手续
根据住建委通知,自5月10日起,申请家庭购买限价房和经适房时,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共同与房屋销售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办理共同共有房屋登记手续。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有约定的,可持相关约定办理按份共有房屋登记手续。
“这一政策有两大缘由,经适房、限价房申请时以家庭为单位,审核的标准也是家庭的收入、资产、房产等,自然所有权也应该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此外,此举也是为了防止经适房被登记在一人名下,另一人名下无房,有可能钻政策漏洞。”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2007年(不含2007年)到今年5月10日前,已经取得经适房、限价房房屋所有权证的,且夫妻双方约定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的,夫妻双方可持结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增加共有人的房屋登记手续。这部分遵从自愿原则。
入住前还将复核
根据住建委新规,保障房的审核将更加严格,个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申请人在购买住房和申请房屋登记时,住建委将在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中核对申请信息。换句话说,住保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中心的信息将会互相比对审核。
根据审核信息,如果家庭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住房保障部门将会作出停止申请受理、取消相应申请资格、责令退回已购已租保障房,或者是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决定,并组织家庭退出相应的保障房。
即便在保障房入住前,住保部门还会对办理家庭进行复核,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家庭一旦不符合标准,将停止办理入住手续。
此次复审的保障房中,并没有包括限价房。这主要是因为限价房既有商品房属性,也有保障房属性,而且限价房的政策中,并没有入住后如果获得其他住房就要退出的规定,因此并没有包括进来。
经适房未满五年不准投资抵押
对于经适房、两限房流入抵押市场,变相成为投资产品的情况,住建委新规也作了明确限制。限价房和经适房在未转变成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予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规定明确了限价房和经适房进行抵押借款,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未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这一规定实际上有两个意思,第一保障房不能变为投资资产,进行变相融资。第二,如果有比住房更困难的事情,比如说重病筹款等,还是可以通过申请,具体尺度由区县住保部门掌握。”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无钱还贷有条件出售
如果购买了限价房和经适房,因为无力偿还房贷要卖掉房产,住建委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房产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
该房屋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安排其他符合规定的轮候家庭按原购买价格购买,或者政府按此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一般是银行。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如果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由抵押权人依法实现其抵押权。简单而言,银行可以将房屋按照规定收回拍卖,用来偿还债务。但是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优先回购。拍卖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银行。房屋产权性质转变为商品房。
2007年后的经适房出售要开证
本次住建委新规还重申了2008年北京市政府对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的相关规定,已购经适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保障部门要开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产权人现在户籍因各种原因已经不在北京的,由房屋所在地住保部门出具上述文件。
据记者了解,2007年以来出售的限价房和经适房总计为14.5万套,其中第一批符合5年上市需求的房子会在明年上半年出现。此次新规定无论是经适房还是限价房的规定,只应用于2007年以后所配售的房产。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这次出台文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管理、维护保障房自主解决困难的性质,也是为了确保有限的资源能够解决更多的困难户,反对拿保障房作为资产性投入进行投资或者投机。文/本报记者 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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