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方扬慧
核心提示
小商品“买一赔二”,你可能见多了,汽车“买一赔二”,你见过吗?最近,南宁市的周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事。周女士花16.98万元买的汽车,开了一年多,因货不对板,周女士退回了汽车。而汽车销售商不仅全额退回了周女士的购车款,赔了车辆购置税、上牌费,而且,又额外赔偿周女士3万元。这是咋回事呢?原来,南宁市两级法院均认定,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销售商的行为属于欺诈。
【故事】
支付豪华版的车价
却买回改装舒适版
2010年5月初,周女士在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订了辆速腾1.4TSI豪华版自动真皮轿车一部。双方约定购车款为16.98万元,3个月内交车。周女士交了2000元订金。
当年8月10日前后,销售公司通知周女士去提车。当年8月18日,周女士交完16.98万元购车款。10天后,周女士如愿开上了新车,并马上入户上牌。
新车开了不到3个月,就有同事提醒说,周女士的车似乎货不对板。周女士订购的应该是“速腾1.4TAL”,即速腾1.4TS自动豪华型。而周女士现在开的车却是“速腾1.4TAC”,即速腾1.4TS自动舒适型。
周女士马上打电话给销售公司,该公司承认,周女士的车确实不是豪华版的。因为厂家发错成舒适版,他们怕周女士等的时间太长,他们便将座椅等加装上真皮配饰。其实,这两款车型差不多,差别就是座椅等配饰不同,他们也改装好了。可周女士对此却并不认同,她认为,改装的真皮座椅有很多缝隙,非原装,销售公司是以欺诈手段向她销售汽车,应该根据消法规定双倍赔偿车款。
由于赔偿双方一直协商不下,2011年1月,周女士将某汽车销售公司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销售公司退还她的购车款、车辆购置税等各项费用18万多元。同时,还要赔偿她双倍车款16.98万元。
【解释】
为车主所想才改装
没有欺诈之心
被告上法庭后,某销售公司辩称,在周女士提车时,该公司已告诉周女士这是舒适版的轿车,周女士也签字认可了。开发票时,他们曾建议以舒适版的车价16.28万元开,可周女士却坚持按16.98万元开发票。该公司说,当初他们向厂家订购的是豪华型轿车。但3个月之后,厂家发来的却是一辆舒适型轿车。因为周女士订的车是蓝色的,厂家生产的该款蓝色车不多。如果他们再重新向厂家订购一辆豪华型蓝色轿车,估计在2010年年底之前都无法交车给周女士。这样,会影响到周女士享受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优惠。为了避免再次漫长的等待,并考虑到速腾1.4TS自动舒适型与1.4TS自动豪华型的配备上,只存在着真皮座椅、皮质门内护板、真皮方向盘等等不同。于是,他们便在原车座椅上加装真皮配件。他们并不是故意隐瞒,也不存在故意欺诈周女士的行为。
该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应适用消法“买一赔二”规定,“因为《消法》第49条不区分欺诈的具体情节、程度轻重,仅笼统地规定只要商家实施了欺诈,就要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这个规定如果适用于商品房或汽车等大宗商品的买卖上,难免会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