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特大持枪抢劫案终审判决 两主犯领死缓和无期

2013年05月13日 20:20   来源:广西新闻网   吴镇全 吴文

  5月13日,轰动全国的宜州2011年“1.26”特大持枪抢劫案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涉案的4名罪犯被相关单位从宜州市看守所一并押赴桂林监狱服刑。2名主犯罗勇、张玲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2名从犯卢景飞、莫文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

  2011年1月26日15时45分,宜州市顺意牲畜交易市场发生一起特大持枪抢劫案。4名男子驾驶一辆抢劫得来、已调换牌号的红色雪佛兰小轿车闯进交易市场结算室门口,车上下来3名蒙面男子,其中1人手持大铁锤,另外2人手持手枪和长砂枪。持铁锤男子三下将结算室门砸开,3人迅速冲进结算室内用枪指着4名工作人员喊道:“蹲下去,不准动!”并迅速将办公桌面的现金和地上2个装有现金的铁皮箱抢走驾车逃离现场,整个过程仅30秒钟,后经核实被抢走人民币现金共计77万元。

  案发后,宜州警方全员参战,在自治区公安厅、河池市公安局的全力指导、支持和配合下,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并在26小时内将4名涉案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案件成功告破,并及时追回被抢现金68.94万元人民币。

  此案二审判决后,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以全案量刑畸轻提起抗诉。2013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罗勇、张玲、卢景飞、莫文志是有预谋地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场所蒙面持枪抢劫,抢劫数额之巨大,对公众造成极大的恐慌,且人身危险性大,影响也特别恶劣。在本案中,罗勇是犯意的提起者,且提供枪支,作用最大,其罪行及其严重,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张玲是犯意的提起者、且提供抢劫目标,其作用虽比罗勇小一些,但对其亦应予以严惩。卢景飞参与抢劫两起,罪行比莫文志大,亦应严惩。原判对罗勇、张玲、卢景飞的量刑均偏轻,高院予以纠正,于是作出以上终审判决。原判对莫文志的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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