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受害人抢救72小时内费用可申请垫付

2013年05月16日 08:32   来源:南方日报   赵琦玉

  广州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沉睡多时的救命钱终被唤醒

  记者昨日获悉,千呼万唤的《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于近日正式实施。根据细则规定,基金将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而因事故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受害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由于细则低调出台,广州尚未收到申请救助基金的案例。目前,涉及细则的各部门已经开始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救命钱”从哪来?

  救助基金资金来自8个方面

  一直以来,广州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被认为“不差钱”,2006年至2011年,广州车牌累计拍下1.8亿元。此前,这一笔救命钱一直在“睡大觉”。

  根据细则,救助基金的资金主要有8个来源:1、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划拨的专用资金;2、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收入扣除竞价发放工作有关成本后,全部用于市救助基金;3、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4、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还款义务人追偿的资金;5、社会捐赠,按照捐款人意愿办理;6、救助基金孳息;7、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损害赔偿资金的提存;8、其他资金。

  细则的实施涉及7个主要相关部门: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其中主管部门市公安局负责对下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而基金的日常管理及垫付资金的审核、发放和追偿等则由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交通违法罚款按不低于3%比例提取

  据统计,去年广州市涉及“五类车”的交通事故高达1436宗,共导致1743人受伤,460人死亡。此次,基金救助范围也将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纳入。

  细则特别注明,广州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以及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按上一年度广州市及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资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

  提取的资金比例并非一直不变。按照规定,每年3月20日前,市联席会议确定从上一年度公安交通违法罚款中提取的资金比例,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市救助基金专用账户,并专账核算。如果公安交通违法罚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者暂时停止提取的,应当抄报省公安厅、财政厅。

  “救命钱”怎么用? 病情稳定后费用按正常渠道解决

  对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受害者来说,细则的实施意味着,即便肇事者逃得无影无踪,经济困难的受害者仍能够快速向基金申请“救命钱”。

  细则规定,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

  但是,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在申请结算抢救费用前,应当先将费用申领资料报请市卫生局组织审核;而抢救时间超过7日或者个人抢救费用超过6万元的,抢救费用结算申请应当经市卫生局审核后,还需由市公安局提请市联席会议审核——审核前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提供审查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应当抄报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至于那些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损害赔偿金,则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纳入市救助基金的资金管理范畴。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损害赔偿权利人确定后,市基金办按规定还付相应资金给损害赔偿权利人。

  针对以往出现的个别医院“扯皮”现象,细则特别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受害人可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细则对一次性困难救助也有规定。根据细则,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市救助基金垫付的范围还包括丧葬费用项目,但不包括殡葬选择性服务费用和公墓费用。丧葬费用的垫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60日内产生的费用,因尸体检验需要超过60日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证明文件。非因尸体检验需要尸体存放时间超过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垫付逾期存放的费用。

  “救命钱”如何申请? 在辖区交警大队提交申请表

  符合细则规定需要市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受害人或其亲属向市基金办申请垫付抢救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辖区交警大队(下称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辖区交警大队24小时内审核同意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24小时内向申请人和医疗机构送达《同意垫付抢救费通知书》。对不符合垫付条件的,不同意垫付,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需要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向辖区交警大队设立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表、受害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死亡证或伤残评定书、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级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证明等资料。辖区交警大队审核后,提交市基金办审核。市基金办应当在60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受害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救助标准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基金办。符合条件的,市基金办报市联席会议审批。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市基金办于5日内将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拨付到申请人账户,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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