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女疑遭猥亵 家长告状获赔4万
广州白云区一名5岁幼女受伤疑遭猥亵,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30万;在无证据证实幼儿园教师猥亵幼女的情况下,面对情绪过激的家长,白云法院引入心理干预机制,成功审结这宗教育机构侵权纠纷案,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4万元,促使原被告双方服判息诉。
幼女受伤家长索赔
5岁的小朋(化名)是白云区某幼儿园小二班学生。2012年4月1日上午,小朋父母带女儿到幼儿园,以小朋在幼儿园学习期间阴道受伤、怀疑被幼儿园教师猥亵为由与幼儿园交涉,但幼儿园予以否认,双方发生争执。
报警后,小朋被送往医院,诊断为会阴小阴唇损伤。4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作出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属轻微伤,处女膜完整。5月19日,小朋因情绪不正常,经常哭闹,不愿上幼儿园,后到心理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心因性反应”。不过,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无证据证实幼儿园的教师猥亵原告。
小朋父母多次到教育局反映情况,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共计306926.5元。
心理干预稳定家属情绪
审理期间,经办法官发现小朋母亲时常哭泣,情绪激动,不时有过激言论,流露出自杀念头,于是启动心理干预机制,安排其到心理医院进行心理辅导。心理咨询档案记载,小朋母亲持续处于高应激状态,有进一步加重的可能;时而愤怒、歇斯底里地表达,时而转为情绪低落、消极悲观,心理评估为“中至重度抑郁”。
鉴于本案案情特殊、敏感,白云法院合议庭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经办法官多次听取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特别对于小朋母亲的电话,经办法官认真倾听,悉心安慰,耐心向其解释法律法规,并多次与其代理律师沟通,让其协助做好小朋母亲的疏导工作。法官还走访区教育局、当地街道、村、镇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缓和了原告家属的激动情绪。
推定幼儿园有过错责任
经办法官告诉记者,在分析了当事人陈述、书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法官认为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运用证据的概然性推定原告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受伤。同时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幼儿园不能举证证实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幼儿园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866.68元。(记者/洪奕宜 通讯员/缪伟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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