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都县人民法院发出第一号确认决定书,对该县碾伯镇邓家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一份调解协议依法作出了不予确认决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自2011年3月30日实施以来,乐都县法院审理的首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
申请人刚某一家因分家析产发生纠纷后,碾伯镇邓家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后来,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乐都县法院碾伯法庭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当即召集双方当事人核实并审查了调解协议的效力。经审查发现,该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对刚某一家的财产进行分割,将刚某兄弟及姐妹的财产一并进行了处理,法院认定调解协议的部分内容侵犯了第三人刚某兄弟及姐妹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对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