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在没有设立栏杆和警示标志的河边游泳,结果不幸溺水身亡,女孩父母认为河边违章搭建的台阶是造成女儿溺水身亡的原因,遂把南沙区南沙街道办事处和南沙区水务局告上法院。南沙区法院判处南沙街道办担责15%,余下85%责任由女童父母担负,而南沙区水务局被判无责。
10岁的熊某莎出事前在南沙区就读小学三年级,2012年7月30日14时30分左右,熊某莎和同村多名年纪相当的小孩到广隆村江边下堤,把衣服脱掉放在江堤边石头上,下到江里游泳。
游了不到一会,熊某莎溺水身亡。同去游泳的小孩因为害怕大人责骂,回家后隐瞒了熊某莎溺水身亡的实情。17时左右,熊某莎的母亲陈某花发现女儿还未回家,立即出门寻找,却找不到熊某莎,陈某花立即报警求助。
当晚10时左右,熊某莎的父母知道实情后,立即前往江边寻找,发现了熊某莎的衣物,于是召集老乡到水里打捞。第二天17时30分左右,有人在南沙蕉门水道利民电器厂后面沙堤发现熊某莎尸体。
2013年1月10日,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与当时办案民警一起确认熊某莎玩水及下水地点,事故现场地段防浪墙有石块堆砌的台阶,攀越防浪墙后可从台阶下到水道,与台阶连接处还有一水泥路面延伸至水面。
熊某莎的父母认为,由于数公里长的河堤高达数米,如果不借助梯子根本无法下去,只有这一简易台阶可以下去,并有一条狭长的水泥路面缓缓延伸到河里。正是这一违章搭建的台阶造成了熊某莎溺水身亡的悲剧。
庭审过程中,南沙街道办事处确认日常巡查养护中,偶尔会使用事发地点的台阶,下到水泥道路上检查水利设施。事故发生前,台阶没有设立栏杆和警示标志。
南沙区法院认为,南沙街道办事处作为事发台阶所在河堤管理养护单位,未在台阶所在河堤设立栏杆和警示标志,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对熊某莎溺水死亡事故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熊某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熊某莎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熊某莎溺水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定熊某莎的父母承担85%的过错责任,南沙街道办事处承担15%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时,南沙区水务局不是河堤管理养护单位,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