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有壳没壳是米就限带
记者昨晚一一核对香港政府官网所发布的香港法例第296A章《储备商品(进出口及储备存货管制)规例》(以下称“规例”)后明确:该规例为1978年第84号法律公告,经历多次修订、释义,还有条款被废除。不过,根据香港政府官网上发布的最新版本“规例”底部明文备注确定:食米是香港唯一的一种储备商品,无论是去壳或未去壳、已碾磨或未碾磨的食用大米都属于法定储备商品的范围。
“规例”相关规定显示,任何人的个人行李内无论是供本人使用或作为礼物从香港出口或者进口至香港的储备商品,只要重量超过15公斤就需要工业贸易署的许可证。除非获得工业贸易署署长亲自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否则任何人不得将过量大米运送出口。根据“规例”,一旦携带超过15公斤的大米过境被查出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5万港元及监禁1年。也就是说,坊间“香港限带大米:超15公斤将罚5万港元并监禁1年”的传言确有法律依据。不过,这并非是在香港限购奶粉之后再祭出的“限购令”,而是在35年前就有“限带大米”法例。
(责任编辑:石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