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正常退出"机制亟待建立

2013年05月23日 08:35   来源:中国青年报   王亦君

  近年来,多地开始推行公务员聘任制。据不完全统计,从2007年至今,已经有上海、河南、广西、福建、辽宁、深圳等地开展试点,江苏、北京也正在制定相关办法。

  公务员聘任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一是引入竞争机制“能上能下”,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二是运用合同机制“能进能退”,提高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最终实现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升公众满意度的目标。

  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相关报道发现,各地推行公务员聘任制目前主要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将公务员聘任制限制在特定范围,这是目前大多数试水公务员聘任制地区的做法,例如今年福建省漳州市招收的是石化方面人才,主要配合当地石化项目。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建钟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聘任制限制在特定职位范围,主要是要解决两类人力资源的使用问题:一是满足对专业性较强特别是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需求;二是与之相反,是对专业性不强如事务性、通用性职位人员的任用,目的是降低管理成本。

  另一种做法是将公务员聘任制扩展到普遍适用,如深圳市从2010年开始,所有新增的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均采用聘任制公务员。不包括2013年,深圳试点以来聘任公务员已超过3000人。

  记者注意到,公众对于公务员聘任制寄予厚望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一改革或将改变我国公务员终身制这种僵化的用人制度。但是,一些研究公务员和政府管理制度的学者对本报记者表示,“公务员聘任制还处在局部试点阶段,目前,这一改革对建立相对灵活的公务员职位任用制度作用比较有限。”

  李建钟表示,这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聘任制被限定于特殊职位;二是聘任制本身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要认识到由于公共机构自身的性质局限,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灵活是各国公共人事管理面临的共同难题。

  为增强雇用灵活性,一些国家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如美国改革公务员退休制度,公务员不需工作到退休也能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等。但聘期制是其中最重要的改革措施。这说明,公务员聘任制符合国际公共人事管理的趋势,值得探索完善。

  李建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务员聘任制:首先,可以扩大聘任制试点的职位范围。在西方国家,公务员退出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为防止多党政治弊端而采取的公务员身份保障措施或职务常任制度,其目的是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管理公正性;二是公务员工会的强大阻力。但在我国,实行党的领导,工会职能也不同,公务员个人的退出不会影响政策的连续性,具备大规模推行聘任制的基础。片面强调西方职务常任制度,将其作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缺乏依据。其次,要完善聘任制度。如严格聘期制,聘用到期续聘应进行限制。第三,要加强公务员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改革退休制度、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公务员队伍整体的职业流动性等。

  李建钟提出,当前开展公务员聘任制试点,还需要特别警惕3个问题:一是防止利用聘任制公务员可直接招聘不需参加统一录用考试之机,打开公务员录用制度的缺口;二是防止利用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的规定,为本地、本部门公务员提高工资待遇提供便利;三是防止通过不断续聘将聘任职位人员实际变成常任人员,突破人员编制限制。

  “公务员的正常退出,现在大概有7种途径。”《公务员法》起草专家组成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介绍说,“试用期满不合格取消录用、开除、辞职、辞退、退休、解聘、在职死亡。”当全面实行聘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充分利用现有途径使公务员正常退出未尝不是一种好的办法。宋世明主张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找切入点,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

  宋世明说,《公务员法》中有关“辞退”的规定比较模糊,但其本身就是个框架法,可以在实施过程中细化。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建设研究室主任刘霞认为,目前公务员辞退的情形适用范围较为狭窄,现有的规定过于宽松,而且,对于现实中不时出现的公务员上班时间打麻将、进出娱乐场所的行为没有相关处理规定。

  她认为,公务员退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严格的考核制度、有力的监督制度,以及强大及时的执行力基础上的,因此,要在强化考核制度上下功夫,提高考核的操作性。本报记者 王亦君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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