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立法保障职工权益 建筑领域要交工资保证金

2013年05月29日 16:21   来源:东北新闻网   陈雯静

  “农民工”、“临时工”、“派遣工”……这些名词往往使人联想到职工在劳资关系中的弱势地位,长时间无偿加班工作、工资被拖欠、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怎样才能使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怎样能使职工合理维权时能够有据可循?

  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共五章五十一条,将多年来辽宁省规范劳动用工、工资集体协商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职工最低工资要及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要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是,应该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据此,草案提出,省市人民政府应适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且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按照用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从其约定。

  强迫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

  有的企业经常要求职工在节假日期间无偿或者少偿加班,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草案提出,用人单位需保障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草案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和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临时工和派遣工有了明确的岗位认定

  为了补充以往的法律盲点,合法保护临时性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草案对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有了明确认定。

  草案规定,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

  建筑领域将实行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草案规定,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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