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经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员会第28次、第30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员会第4次会议的三次审议,于5月30日通过。条例规定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
自1996年艾滋病传入广西并出现本土病例以来,艾滋病疫情的发现和暴露速度出现了明显上升的现状,广西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区域,防治工作的成效将对全国防治艾滋病大局产生关键影响。
艾滋病实名制检测一度引起争议,艾滋病感染者的隐私保护问题成为外界关注的话题。按照条例规定,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范小辉说,条例根据近年来广西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实际,借鉴了国家及广西以外艾滋病立法中成熟的经验,从包括“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在内的6个方面进行了法律制度创新。比如条例还规定了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告知制度,以为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的知情权。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就启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立法程序,并于2012年1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审议的法规案(草案)。目前,该法规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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