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电梯坠亡重大责任事故案开审

2013年06月04日 16:15   来源:新民晚报   

  电梯井坠亡事故频发敲响安全生产警钟。2012年9月22日,一名湖南籍女游客在南京东路华联商厦的电梯井内,从6楼直坠地面身亡。今天,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黄浦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案件,并在东方网进行网络直播。公诉人指出,由于承担电梯安装任务的两名被告何某和蒋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应当按照《刑法》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资料显示,这是上海首例涉及电梯坠亡事故的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调查,2012年2月,上海恒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联商厦签订产品安装合同,为商厦安装两部客梯。何某作为恒翔公司大修部经理,担任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蒋某为具体施工安装人员。

  9月22日上午施工时,何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离岗外出,且未对现场作业安全进行相关布置。11时30分许,蒋某在6楼电梯井道内独自进行电缆布线作业,当时,电梯轿厢停在7楼,他违反施工安全规定,在电梯门口未设置安全警示牌和防护措施。12时许,湖南籍女游客张女士来到6楼电梯门前按下按钮,电梯门打开后,她未发现其中并无电梯轿厢,直接踏入电梯井,坠落到1楼,当场死亡。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刑法》第134条和2008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因此,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还指出,近几年来,上海等地电梯安全事故频发,导致多人伤亡,引发社会公众对电梯安全的广泛关注。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既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社会安全秩序和公民生命权利的保障,也有利于各界关注电梯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悲剧重演。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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