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日从福建省物价局获悉,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
通知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对福建省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尚未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的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价格执行所在电网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价格,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已实现商业和工业同价的地区,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执行。
省物价局要求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管理工作,加强对电网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相关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