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
日前,《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下发。
《实施方案》要求,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设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营改增试点工作。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陕西省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开展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