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期出台“两高”的司法解释对惩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何新内容,上海如何贯彻实施?今天上午,在市高院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详细解读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的新变化。最严重的情况可处以死刑,罚金上不封顶甚至可让其“倾家荡产”。
今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上海则在近期制定了十条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该司法解释。具体而言,要坚持两个从重原则,将对犯罪分子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一是在定罪上从重。“在过去的该类型犯罪中,经常出现犯罪涉及到多个罪名的竞合情况。”邹碧华表示,该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食品犯罪基础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情况,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应惩处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构成其他渎职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对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并受贿的,以相关渎职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二是在量刑罚金上从重。“过去的法律在罚金上按照销售金额2倍以下处罚,本市过去处罚一起地沟油案中处以20万元罚金在当时已经很高了,但按照该司法解释,罚金将更高。”邹碧华表示,按照该司法解释,对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但该法律并没有设定上限,也就是说严重触犯法律的可让其倾家荡产。”
同时,意见提出,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主要获利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销售金额巨大,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于触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可处以死刑。”
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该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就明确了5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情况,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就迈进了犯罪的“门槛”,足以构成犯罪,免去了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同时,该犯罪的覆盖面也有所扩大。司法解释明确,涉及到食品加工、运输、储存,明知却提供帮助行为的,如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场所、销售、生产技术、广告宣传等都触犯刑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袁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