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出租”最高罚款三万元
当下早晚高峰,在主城区时常看到“黑出租”揽客,影响出租车行业的秩序,也影响城市形象。
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谈到,现行条例对非法营运的“黑出租”处罚条款规定较为笼统,缺乏操作性。意见稿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擅自开展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种方式提意见和建议
1 直接在重庆市政府网(http://www.cq.gov.cn/)留言。
2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608室(邮政编码401147)。
3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sc63898250@126.com。
相关
驾校教练索要财物最高罚2000 租赁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记者了解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除了对出租车做出了相关规定外,还对客运车辆、驾校培训等做出了规定。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汽车租赁不断兴起,意见稿还新增了对汽车租赁的相关规定。
对于客运班车,现行条例规定:客运班车不得在客运站外揽客,意见稿将其修改为客运班车不得站外上客和沿途揽客。违反规定可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单车停运五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
针对驾校培训乱象,意见稿新增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得超过培训能力招收学员、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使用非教练车开展培训、对学员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等。
此外,意见稿件还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学员财物;(二)酒后教学;(三)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等。对于索要学员财物、饮酒后教学、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汽车租赁经营是道路运输新兴的行业,并呈现爆发增长的态势。而现行条例并没有详尽的规定。为此,意见稿新增规定,要求汽车租赁经营不得有沿途揽租;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行为。同时,意见稿对违反上述规定,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意见稿规定,沿途揽租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停业整顿。(记者聂飞)
(责任编辑:韩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