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管理,确保合肥机场飞行安全,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和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范围
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长43.4公里,宽22公里。北至寿县光明村——丁楼村一线;南至合肥市肥西县土城——高新区十八岗一线;东至合肥市董铺水库、长丰县松棵水库及寿县魏庙村一线;西至肥西县朱岗村-寿县汪郢村一线。
二、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禁止行为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四、其他规定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须按《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列》(1999年3月1日实施)和《华东地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民航华东局发【2012】6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合肥市人民政府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