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梯几乎"零投保" 大多"高龄服役"事故频发

2013年06月28日 18:33   来源:东南网   张海军

  原标题:厦门电梯几乎"零投保" 大多"高龄服役"事故频发

  厦门已经有大批电梯高龄带病服役,加上配置陈旧,严重危及住户出行安全。对此,市政协委员等强烈呼吁:相关部门应以管理条例的形式,出台相应管理规定,或者如同交强险一样,也给电梯上强制性保险。

  厦门晚报讯 记者 张海军

  现状

  厦门电梯几乎“零投保”

  目前,在厦门电梯保险几乎是空白,有保险的电梯比例非常低,保险业界也在呼吁,亟需政府部门引入电梯安全责任险。

  厦门人保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只有规模比较大的写字楼、酒店在投财产险的时候,会把电梯作为附加险一起保,但还未接到一笔专门投向电梯保险的单子,也就是说,目前上保险的电梯所占比例并不高。

  “在我们这边,电梯保险是一种特种设备保险,我们没有单独售出的电梯保险。只有部分物业公司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把电梯问题造成的伤害和责任投保成附加险。”在厦门平安财险,工作人员帮记者调出近几年投保电梯附加险的企业,加起来有30家。“这是近几年的数据。”

  “就我接触到的情况看,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酒店愿意出钱为电梯买保险。”英大泰和财产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总经理黄小可说,住宅小区的物业为电梯上保险的几乎是“零”。

  声音

  保险公司:政府可考虑补贴保费

  去年,福建省曾下发《福建省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尝试推广电梯责任保险。按照招投标的结果,电梯保险的保费为10层以下600元/年·台,每增加一层增加10元,自动扶梯是800元/年·台。此外,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400万元,其中每人的责任限额是40万元。

  “福建这样的标准很高,物业公司是很难接受的,不太现实。”厦门一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险负责人说,现在一个小区常常是两梯两户,很多新小区楼层常有二三十层高,物业公司一般很难为这么高的保费买单,而且,这一保费最终还是要转嫁到业主身上,业主是否都能够同意?

  黄小可说,其实,各家公司都有特种设备保险的条款,只是由于依靠保险公司自身,推广成本太高,社会的接受度很低,才导致“叫好不叫座”的情况。如果能够妥善地加以推广,电梯保险的覆盖面扩大,也不是难事。

  厦门一家保险公司的责任险部负责人说,实际上,广东省已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电梯保险,一部电梯一年保费80到100元,保额为100万元。厦门也可以借鉴广东省的做法,适当降低保额标准,扩大电梯保险的投保范围。

  另外,对于电梯强制投保的办法,保险公司也不太认可,他们建议,这一做法实施起来,需要的周期长,政府可以考虑,用补贴保费的办法,推广电梯保险。

  政协委员:科学测算成本,加强推广电梯险

  民进市委常委、市政协委员何东海呼吁,电梯安全需要建立保障机制,应尽快推进电梯责任保险。

  他说,电梯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个新险种,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都提供类似风险保障,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推广。

  在很多住宅小区,电梯维护成本被过度地压缩,物业大多只能做到基本养护,为了省钱,不愿意花钱为电梯上保险,小区业主已经交了物业费,就更不可能帮物业买单了。“不出事也就算了,一出事,大家互相扯皮,伤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要对电梯使用与维护成本进行科学测算,加强推广电梯保险。” 何东海呼吁。

  他也提出了一些问题,比如保险要由谁来上,是业主、物业,还是厂家,在建楼盘和已建楼盘,包括哪些老旧小区分别怎么来做。他告诉记者:“推广的工作还需要进一步调研,也要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规范。”  (彭菲) 

  事件回顾

  男婴电梯摔亡事故

  艰难调解终获赔偿

  厦门晚报讯 记者 张海军

  电梯坠落事件中,电梯维修、死伤者赔偿等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

  记者了解到,电梯涉及生产、安装、维修保养、监督、管理、使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不同的单位、企业。但是,唯独电梯保险的部分是缺失的,一旦出现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很难认定,涉及的单位、企业往往相互推诿。

  记者从厦门中级法院了解到,电梯伤人的事故在最近两年发生过两起,造成一死一伤,其中一起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而另一起直到现在还在调解当中。

  2011年8月18日下午4时许,薛大爷牵着1岁多的小外孙外出,从七楼坐电梯到一楼。没想到,薛大爷才刚走出电梯,电梯门就突然关闭并夹住小外孙的一只脚往上蹿,孩子被电梯轿厢带到高处后摔下,因为伤势过重身亡。

  2011年8月29日,男孩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和电梯维保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记者从当初的主审法官处了解到,作为被告之一的物业公司在最初调解时态度强硬,声称若最终确定的赔付金额超出承受限度,其将彻底退出调解,甚至寻求破产保护,不再配合履行赔偿义务。而电梯维保单位虽在赔付问题上较物业公司积极,但不愿为物业公司的过错买单。

  经过长时间的调解,各方最终才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电梯维保单位、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共计60余万元。

  相关新闻

  厦门市电梯尚无一例强制报废 多数修修补补继续运行

  厦门晚报讯(记者 陈毅彬)正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中,老旧电梯也被重点提及。根据该《草案》,老旧电梯若无改造、修理价值,电梯所有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据了解,截至目前,厦门仍无一部老旧电梯被质监部门要求“强制报废”,多数都是修修补补后仍在继续运行。

  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物业单位没有主动向检测机构提出评估申请。

  从厦门市之前检测评估的50台老旧电梯情况看,不少已经进入“老年”阶段的电梯,其存在的问题不单单靠加强维保就能解决,其中不少需要大幅度更换主要部件,有的则最好是停用或更换。可这些老旧电梯往往“停不得”、“换不了”。

  但这回提请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这也就是说,老旧电梯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就应当报废。如果该《草案》最终获得通过,老旧电梯强制报废就将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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