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首案判决 女儿被判2个月看望一次

2013年07月03日 09:36   来源:解放日报   朱晨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在无锡做出首例判决引来争议

  “常回家看看”两个月一次够不够

  7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最终判决,作为女儿的马某每两个月至少需至母亲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看望;春节期间应至少看望一次。这也是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全国的首例判决。

  判决结果公布后网络争议不断。记者昨天联系到此案的当事法官和参与修法的专家,请他们对此案进行解读。

  两个月看望一次是否合理?

  北塘法院老年合议庭审判长高鑫是这起案件的当事法官,就判决原告女儿每两个月探望一次之断是否合理的问题,他表示,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没有提出明确的间隔期限,法院对“第一案”进行了慎重考虑。

  原告的女儿也已经50多岁,住的地方相距有40多公里。“我们也希望通过判决,让双方的感情在空间和时间上能有一个自行修复的过程,这样看望的次数自然会多起来,两个月一次是最低要求。但量化确实是一个难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子女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

  法院虽然做出了判决,但可操作性引发网友质疑。“如果老人的子女拒不执行判决怎么办?”高鑫说,一旦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拒不履行法律裁定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甚至拘留。

  为探讨如何让这类判决更具可操作性,北塘法院已经三次召开专门会议,与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包括罚款,给父母“精神赔偿金”,但一切都还在讨论阶段。参与新法修订的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肖金明则认为,在类似案例中采用拘留的手段不妥,但处以罚款等是可行的。

  法定“常回家看看”是否必要?

  有网友提出,照顾父母是人之天性,但用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必要?

  北塘法院院长袁挺认为,“常回家看看”其实指的是精神赡养。在瑞典、芬兰等北欧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量化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谈话的忌语都受到限制。“现有法律确实对不履行精神赡养的责任规定不具体,执行起来也比物质赡养要复杂得多。但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记者 朱晨)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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