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自2013年7月起,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同时将结合物价等因素,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
为切实解决失独计生家庭面临的养老、医疗等一系列实际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日前潍坊出台《关于做好失独计生家庭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今后潍坊将强化对失独家庭的经济帮扶。在失独计生家庭(已申领独生子女证)失去子女30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发放一次性抚慰补助金,按不同情况,补助金分5000元和1万元两个档。自2013年7月起,对年满49周岁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在之前,按照不同情况,国家扶助金标准最低为80元每人每月和100元每人每月两个档。同时将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综合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以及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金额。
对尚有生育能力且有生育意愿的失独计生家庭,人口计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生育证件,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医疗单位,免费提供实验室检查及试管婴儿培育等系列信息咨询服务;对有收养、领养子女意愿的失独计生家庭,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依法、方便、快捷地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还提出,失独计生家庭所在社区(村)、单位要建立巡访制度,特别是对年老多病的失独老人要安排专人定期巡访;引导动员当地驻军、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经过必要的培训指导后组成志愿者队伍,开展“亲情牵手”活动,给予其精神慰藉。此外,将住房条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住房保障;将年满60周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失独计生家庭父母,纳入五保范围,同时可按其意愿实行集中供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