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全国率先亮相预防腐败法雏形

2013年07月08日 08:50   来源:广州日报   陈治家

新华社发(资料图片)

  珠海全国率先亮相预防腐败法雏形

  本报珠海讯(记者陈治家)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备受关注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正式对外公布,该条例在干部选拔任用、政府投资腐败预防,以及“晒三公”、“裸官”等社会关注的问题上都有详细的规定,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将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规定领导干部每年1月要将个人财产、婚姻状况、子女从业等情况及时进行申报。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王智斌介绍,这是全国率先对外公布的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前汕头也正在制定预防腐败法规。

  关键词:干部选拔

  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昨日,记者从珠海市人大公布的《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了解到,经查实存在通过利益输送取得提拔任用资格的,取消任用资格。对已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在提拔任职后受到行政撤职或以上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处分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启动其提拔过程的倒查程序。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或者以上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关键词:“裸官”

  不得进腐败多发部门领导班子

  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提拔或担任区、镇、街党政正职,不得提拔或担任市、区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正职,以及权力集中、腐败行为易发多发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条例”同时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利益冲突的经商办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或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从事有利益冲突的经商办企业、中介服务等活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领导干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关键词:“晒三公”

  晒得不及时 严重者要开除

  对于备受关注的“三公”经费公开,“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和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按规定公开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公民对公开内容提出疑问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

  违反相关规定由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其他亮点

  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

  “条例”针对“领导干部财产异常变动”的情况,预防腐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领导干部预防腐败预警系统,与金融、税务、工商、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等单位的信息系统对接,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信息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其财产异常变动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禁止不正当性行为明确写进条例

  条例针对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以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扰行政或者司法活动;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以借用为名占用、接受、索取管理相对人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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