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商品房配建保障房昨听证 按5%至20%比例配建

2013年07月09日 17:48   来源:云南网   

  昨天,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昆明理工大学新迎校区举行。按照该办法,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必须配建5%~20%的保障住房。对此,来自人大、政协、住建、国土、媒体、物业管理等部门以及3家房地产企业代表在内的21位听证代表都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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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5%~20%比例配建

  凡新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均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20%的比例配建。位于城市“三环”以内的,原则上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城市“三环”以外的,原则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与商品房同步交付

  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由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应当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一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整幢或者整个单元的方式集中建设,不足整个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

  ●先核保障房才予办预售证

  为确保开发企业按要求实施,《办法》提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由市住建(保障)部门对房屋楼盘表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类型、位置、面积、户型、层数、套数等进行核准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者5年不得开发商品房

  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普通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合同》约定,不配建或者少配建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设计审批、办理施工许可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有关手续;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5年内不得从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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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建比例一致通过

  昆明市住保局工作人员表示,这是一种意向性标准,采用听证会的方式来征询大家的意见,如果有意见可以再改,但参会代表对此都没有异议。按照规定廉租房、公租房的配建比例不低于5%,这两种保障房都属于租赁性质的,收回投资比较慢;而20%配建比例的经适房和限价房则属于销售型,能尽快让企业收回投资,才能做到:“既把事办了,又考虑了企业的发展。”此外,昆明是省会城市,建设标准也应该超前一点。

  参加听证会的3家房地产商也无异议。云南益新万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听证代表表示,将按条例严格执行。昆明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勇表示,只要政策合理,有操控性,都不会影响拿地的积极性,毕竟保障房是一个民生工程。

  新小区配建保障房好处多

  张勇提出,有的小区属高档小区、有的属中低档小区,如果配建保障房,房价高低有别,业主肯定会有想法。而且物业管理也有难处。能否考虑分开管理?

  听证会决策发言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研员向浩说,按照政府规定,同一住房区域只能有一家物业公司。

  昆明市住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大面积单体建设保障房项目实际上不好,在各新建小区中配建保障房,不仅能增加保障房房源,而且能让中低收入者也能享受到住房在区位、配套等方面的优势。

  必然增加开发成本

  听证代表、云南法制报记者吴仪认为,按照该办法,开发商要最多拿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建设保障房,成本是否会转嫁到商品房上,造成普通商品房价格的攀升。

  张勇表示,配建保障房增加开发成本是必然的,但开发商肯定会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考虑。

  住建部门表示,房地产公司在采购地块时,肯定会将有关费用进行综合统筹,但哪些费用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国家有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自身肯定也会有考虑。

  自筹资金能不能建保障房

  来自昆明市城管局的听证代表表示,办法规定了保障房用地来自商品房招拍挂市场,但对建设资金没有明确,建议明确是否为自筹资金。

  向浩表示,自筹资金建房由于在前期立项、审批等环节有诸多限制,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法人难以获得通过。而记者联系早年提出过自建房申请的云师大退休副教授王议祥时,他表示,自建房申请也一直没有获得通过。

(责任编辑:袁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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