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日从厦门市财政局获悉:厦门市近日正式出台了《厦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该市首次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全市各级政府债务管理的范围、程序等标准确定下来。该《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多年来,厦门市通过举债融资进行建设,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政府性债务规模呈现迅速增长态势,政府性债务风险逐渐加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办法》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的政府举债将不被批准,即: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以及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其他情形。
厦门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市财政部门将制定厦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测指标的实施细则,并每半年对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统一评估,并将当期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测依据。《办法》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情况,还将被列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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