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布政府令,8月1日实施计生新政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并首次通过政府规章来明确: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超生子女不能获得广州户口。
记者留意到,与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官方网站上发布的2008年版《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相比,新政增加了境外怀孕生子女、外地户口超生、双胞胎(多胞胎)生育第二胎等条例。
其中第二章第十条新增,双胞胎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也可再生育一胎。第五章第三十八条新增,在境外怀孕生育第一胎子女,无法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已经办理登记手续,胎儿流产或者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按生育第一胎子女的程序办理登记。其中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
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里,记者发现对外来超生人员监管的新表述:“对双方为本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在为其子女办理入户手续时,按规定对违法生育者进行处理。对一方或双方为外市户口的违法生育者,违法生育者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迁入本市。”广州市计生局有关人士昨日向记者解释,外来人口是通过积分入户的方式申报广州户口,一直以来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外来人员及其子女,都是采取“一票否决”的做法,不予批准入户广州,而8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管理办法,是把该做法明确到政府规章中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