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新一批保障房又出分配谜案。国企深圳华泰企业公司的职工被举报在已经享受福利房的情况下,又申请保障房,企图保障房、福利房“两头占”。
被举报已经享有的“福利房”,是华泰公司的自建房,有关部门对该房屋的性质正在调查中。如果该房被认定为政策性住房,将取消相关职工的申购资格;若已购买保障性住房,或将作为骗购处理。
国企员工住着福利房 又申请保障房
据了解,深圳正在分配的西乡安居家园、观澜茗语华苑安居型商品房(保障房的一类)初定候补入围申请家庭中,有67户入围申请人登记的户籍地址是华泰公司或该公司自建分给职工的华泰小区。
华泰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王建增告诉记者,深圳华泰企业公司在深圳有两个自建房小区,一个是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福田华泰小区,有18栋住宅楼(60-80平方米的两居室或三居室)和9栋办公楼改造的单身楼(每间10-30平方米),共有约900户住户;另一个是占地面积约3万平方米的南山华泰小区,有3栋住宅楼和9栋单身楼,共有约1200户住户。
这些房子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分批建设并分配,由于未补交地价,无法办理房产证。但是,当年住宅楼分配时,职工均交了1万元-7万元集资款。并且,福田华泰小区中有10栋住宅楼有华泰公司发的“内部房产证”,并签订了《深圳经济特区福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单身楼,只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而安排的过渡房,当年职工交了2000元至15000元押金就住进去了。
王建增表示,不排除有住在住宅楼内的职工申请保障房的可能。而一些住在单身楼的职工在已申请到保障房的情况下,未退回单身楼住房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而根据华泰公司初步排查,此次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初定候补入围申请家庭名单中,户籍地址填写为华泰公司或华泰小区的申请人中,有24户为华泰公司在职职工,10户为华泰公司退休职工,其余33户并非华泰职工。
无产权“福利房”到底算不算自有住宅?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申购保障房的条件之一是: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深圳“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并且,未在深圳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条例》还明确规定,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而根据《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必须在深圳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这意味着,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购或购买保障性住房。而是否拥有自有住宅,并不以住房是否合法登记为准。
记者在华泰公司发给职工的“内部房产证”上看到,上面明确地注明“全成本福利房”字样。
王建增表示,虽然华泰小区无法办理房产证,但其住宅楼部分确实属于福利房,华泰公司认为职工住着福利房又申请保障房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但王建增认为,华泰小区内的单身楼面积过小,只是过渡房,不算是福利房。因此,该公司支持住在单身楼的职工申请保障房,但职工必须签订保证书,承诺申请到保障房后,主动退回单身楼住房。
“虽然我们公司是这么认定住宅楼和单身楼的性质的,但到底怎么算还需要由政府部门认定。”王建增说。
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华泰小区的建设和分配距今已有数十年,情况较为复杂。有些职工交了房款,签订了福利房买卖合同,并领取了内部房产证;有些职工交了房款,但未签订福利房买卖合同,未领取内部房产证;还有些职工交了少量钱,住进单身楼。
“政策层面的规定是明确的,但是遇到具体事实,如何套用政策,还需要时间仔细研究。这些钱是以什么名义收的,如何认定华泰小区住房的性质,哪些算是福利房,哪些不算,还要进一步分类调查和研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说。
政府企业联手 清理“两头占”问题
王建增说,由于住房紧张,华泰公司也希望申请到保障房的职工可以退回其在华泰小区的住房,但此前由于没有真凭实据证明职工已申请到保障房,因此无从着手。2010年,该公司曾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查询公司职工拥有保障房的情况,但因无查询资格而被拒绝。
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联手华泰公司对职工申请保障房的情况进行梳理,并将分类处理各类申请人情况,清理“两头占”问题。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表示,对于已购买了政策性住房的家庭,正在申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将依法取消其申购资格;如之前已购买了保障性住房,经查实存在骗购行为的,将收回保障房,并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