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1日起调整“限高保低”

2013年07月12日 09:13   来源:天津日报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规定,201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规定,2013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自6月17日调整办理以来,已有8612个单位35万名职工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调整工作,尚未办理调整的单位,可以到开立账户的分中心、管理部柜台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进行下载办理。

  缴存基数实行限高保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程序,实行限高保低的原则,职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350元,下限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500元。

  缴存比例11%,单位可申请提高或降低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企业符合本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可申请降低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记者张璐 通讯员王灵萍)

(责任编辑: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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