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广州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发布,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2013年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为191256元。
据了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广州市的免税标准每年根据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根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752元,按照上述规定可计算出,2013年广州市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63752×3=191256元,与2012年的“免税线”172419元相比,提高了18837元,升幅达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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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