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4个时段所购房限制不同

2013年07月16日 08:28   来源:当代生活报   

  核心提示

  最近,南宁市澳华花园、金禾湾、在水一方小区的不少业主共同议论着同一个话题:他们的住房终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了。这也意味着,他们的经济适用房只要符合条件,办完手续,就能转为全产权房,可以上市交易了。

  7月15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简称经适房)上市交易细则出台,4个不同时段购买的经适房,将按照不同的年限限制,向政府补缴差价后,就可上市交易。看看经适房转全产权房都需要注意哪些,本报记者特意帮你打听了。

  条件

  4时段所购经适房 可转全产权房

  昨日下午,南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流程表告诉记者,南宁经适房上市交易、转完全产权,必须符合2010年11月22日南宁市政府颁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10】66号)的有关规定,并缴交相关价款。或者经适房已符合全额补缴相关价款规定,进行处置转为全产权的。

  符合以下条件,经适房购房人按照规定缴纳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就可以上市交易:

  (一)2004年12月2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二)2004年12月2日至2009年9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标定地价的10%缴纳相关价款。

  (三)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22日前,也就是该份通知实施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届时上市交易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的60%缴纳相关价款。

  (四)该通知施行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自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满5年,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照购房合同确定的比例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该比例按照购房人的购房款与政府的出资额比例确定,并明确注明在购房合同中。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买卖

  另购公有住房者退出一套才能交易

  该项实施细则的出台,无疑让不少早期仅购买经适房的购房人吃了定心丸。可对于一些在申请购买经适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购房人来说,心里还是感觉不踏实。南府发【2010】66号文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对这类购房人所购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均建筑面积超过规定的申购条件面积标准的,由南宁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2009年9月1日前购买其他住房的,购房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该通知规定的标准补缴相关价款。

  (二)2009年9月1日后购买其他住房的,购房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作价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按照政府公布的届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经适房(包括购买面积超过保障面积部分)价款的差价全额补缴相关价款。

  (三)如果购房者所购买的其他住房,属公有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购房人的经适房应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作价收回,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或退出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这也就是说,已购买有经适房者,不能再享受其他福利房。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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