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制定《暂行办法》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_中国经济网——国家经济门户

天津市政府制定《暂行办法》 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2013年07月23日 09:30   来源:天津日报   

  第五条 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的目标是通过日常动态监督,实现事后审计与事中审计相结合、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相结合、现场审计与远程审计相结合,拓宽审计覆盖面,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

  审计机关可以综合利用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获取的电子信息数据,对本市重点领域及经济运行总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服务宏观决策。

  第六条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获取的联网单位电子信息数据,集中存储在市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和应用。

  第七条 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应当区分联网单位责任和审计机关责任。

  联网单位应当对其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负责,对所提供的财政、财务和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审计机关应当对出具的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负责,并负责对联网单位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章 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联网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等进行日常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日常监督时,运用审计平台及时处理自动预警模型显示的预警信息,及时处理发现的疑点,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联网单位电子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联网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测试。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在电子信息数据采集、联网实时审计监督过程中,不得影响联网单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等级保护等规定,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并设定访问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联网实时审计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知悉的联网数据,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机关应当加强联网数据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联网实时审计监督疑点核查函、联网实时审计监督整改建议函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联网单位疑点核查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联网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审计意见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年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报告,反映本年度联网实时审计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责任编辑:韩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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