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例"常回家看看"宣判 每季度回家一次

2013年07月24日 09:07   来源:东北新闻网   邓岩 蔡红鑫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月起正式施行,该法首次将“常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写入条文。23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赡养纠纷案,这也是辽宁省首例公开的精神赡养费案子。

  62岁的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说唯一的儿子小军长年在外地工作,很长时间都没回家看他了,他的生活很拮据,每天孤苦伶仃。

  法院支持了老李的诉求,规定老李的儿子小军(化名)至少要保证每季度看望一次老人,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等这些节日,也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老人予以看望,并支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

  另外,法官还建议小军平时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以及视频等形式慰问老人。“我身体不好,我已经两年没有看见过儿子了,也没接过一个电话,我一个人生活很孤独。 ”老李提起晚年的生活不禁掉下眼泪。老李说,他在很多年前因公致伤残,现在每月退休金才800元。“我不想把儿子告上法庭呀!可是,我没有办法呀! ”昨日,老李无奈地对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说。

  宣判幕后

  法官与企业领导沟通得到支持

  该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徐晓风于5月份受理此案后,立即通过电话与小军联系,并与小军的单位领导沟通替小军请假回家。

  小军回来后,徐晓风法官与小军进行了一次3个小时的长谈。

  徐晓风说:“你父亲辛辛苦苦将你抚养大,我还听说,你上学时,当时家里非常困难,父亲卖掉了家里值钱的东西供你上学,如今你已经长大成人了,也参加工作,理应给予父亲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徐晓风法官对小军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小军表示可以理解父亲的请求。之后,徐晓风法官还多次上门去看望老李,鼓励他积极生活,安度晚年。

  昨日下午,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采访了徐晓风法官。徐晓风说:“当时接这个案子时,还没有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到调解时,已经施行了。但是,孝敬父母自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于小军在某大型国企工作,经常奔波于全国各地,他不能尽孝也是身不由己,所谓忠孝不能两全。”

  经过徐晓风法官多次细致的工作,7月15日法庭经过调解,小军为父亲老李买了一处52平方米的房子。徐晓风又与小军单位领导沟通,得到了该单位领导的支持,使小军能够定期回家看望老人,并每月支付200元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如子女不履行法院可量刑

  徐晓风法官认为,虽然“常回家看看”入法了,但对于如何监管执行并没有作出规定。

  “而且,即便判决了,但如何考核子女看望老人的质量和效果也是个问题。”徐晓风说,那么,在“常回家看看”案件中,多久算“常”,怎样算“看”?在目前的条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看望老人,每次看望多久等具体情况,因此很难进行量化。

  同时,当前不少单位并没有真正落实探亲假、公休假的待遇,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法官也认为,常回家看望并不局限于面对面看望,也可以是电话或视频等其他表达感情的方式,在视频和电波中“回家”,主要是强调给老人精神上的慰藉。

  徐晓风说,对于赡养案件,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是亲人,法院应该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让子女从内心愿意问候、看望老人。因为判决未必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容易产生抵触情绪,而且还涉及到执行等问题。

  对于目前热议的“法院难判,判了也难执行”一说,新法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此外,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拒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

  网友声音

  不回家也应打电话

  网友“天堂有梦”:我也是常年在外工作的人,每年只有春节才回家,工作非常忙,不能经常回家,法律也应该视情况而定。

  网友“小城故事”:老李的遭遇我非常同情,他的儿子两年不回家也应该打电话问候一下老爸,老爸养了你这么多年,让老人寒心,应该有时间有条件的话还是经常看望老人,让他们安度晚年,不要让他们太伤心。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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