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3日审议通过《天津市促进商业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促进和规范本区域商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对优化商业发展环境、加强发展规划布局、保障便民商业服务、优化商业结构、加大商业对外开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促进天津市商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说,《规定》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定位,调整优化商业结构,支持商业企业做优做强,创新商业经营模式,发展商业新型业态,培育特色商业,促进商业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规定》明确天津市设立的商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商业发展和商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商品流通领域行政执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方便商业经营准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市商业企业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为商业经营者提供市场供需、政策咨询、投资融资、对外合作、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信息服务。
高绍林说,《规定》从市场主体、商业业态和保障措施三个方面,对于鼓励支持商业领域结构调整和流通体系建设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为保障天津市商品市场稳定运行,完善市场调控,增强平抑市场异常波动能力,《规定》确立了市场运行监测、重要商品储备和生活必需商品应急供应机制,强化了用市场调控等手段保障民生方面的内容。
此外,《规定》还对商业违法行为及惩罚措施作出了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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