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盗窃入罪金额起点翻番

2013年07月26日 00:00   来源:江淮晨报   

  由1000元提至2000元,入户、携凶器盗窃无论数额均追刑责

  盗窃财物超过2000元便可“入罪”。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盗窃罪的“入罪标准”提高,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

  7月24日,这份新规定被挂在省高院的官网上。该规定称,现对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40万元以上。

  据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张俊介绍,新规定已于近日下发全省法院实施。此前,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的老标准制定于1998年。与老标准相比,“数额较大”由1000元提高到2000元;“数额巨大”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由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张俊介绍,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称,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请最高法和最高检批准。

  张俊说,我省两院正是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向最高院和最高检提交了这一方案,并获得批准。

  新规解读

  疑问1:为什么要提高入罪标准?

  罪责相适应才显法律公平

  为什么会提高盗窃罪数额标准?张俊说,我省此前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依照的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提高,原有的标准应作适当调整。

  原因至少有2点,一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1998年时,我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元。相比当时的收入水平,1000元算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然而,15年过去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数据是,从1997到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4.6倍。如果再不调整,事实上会造成刑罚越来越严厉的情况。

  另一个原因是,有些财产型犯罪的数额标准已经有所提高,盗窃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也应适当提高数额标准。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玉成说,入罪和量刑的标准应该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比方说,在10年前,1000元对老百姓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收入。10年后,随着收入提高,物价也有上涨,盗窃1000元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小了一点。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标准确实应当提高。

  疑问2:提高标准是否会纵容小偷小摸?

  8种情形满1000元即可入罪

  盗窃罪入刑标准提高到2000元后,有市民担心以后小偷小摸现象会增多。还有市民提出,若是小偷每次盗窃都控制在2000元以下是否就逃避刑罚了?

  对此,单玉成说,市民完全没必要担心。一方面,对于多次盗窃的行为,并不受盗窃金额的限制。另一方面,司法解释也规定了8种情形按减半入罪。也就是说,有这8种情形之一的,盗窃公私财物在1000元以上,须入罪。

  这8种情形分别是: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入户、携凶器盗窃、扒窃 无论数额均要追刑责

  张俊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相比此前,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这三种盗窃情形,无论数额大小也要追究刑责。

  疑问3:新规实施后,仍然在审的嫌疑人如何审理?

  应遵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对于仍然在审的嫌疑人来说,是按照新规还是老标准审理?单玉成说,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要是判决没有生效的案件,应该按照新规来实施。

  相关链接

  盗窃金额不够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盗窃金额如何认定?

  2000元成为盗窃罪案件中罪与非罪的一个分界线。那么,如何认定涉案财物的价值?晨报记者了解到,司法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此外,司法机关还规定了对于盗窃外币、电力、燃气、自来水、有价证券等特殊财物的价值认定方法。

  此外,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记者 王凯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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