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工信等4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决定自8月15日起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今后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等将不予注册,现有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可在规定年限内使用。
据介绍,凡是2013年8月10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4年2月1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登记点(登记点另行公布)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其中,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而对于今年8月10日前购买但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则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每人凭身份证明限登记一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使用。据了解,自治区对临时牌证的使用年限初定为3—5年,但目前尚未明确。从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达到自治区规定的具体年限后,收回临时牌证,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
另一方面,对于自2013年8月10日起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车辆所有人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
南宁交警部门表示,今后,如果车辆来历不明、非法改装拼装、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结构或者主要技术参数、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等情形的将不予注册。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电动自行车数量预计约80万辆,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南宁电动车无序发展、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治安案件等问题突出。
(责任编辑:王姣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