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修订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2013年07月29日 09:09   来源:福建日报   方炜杭 通讯员陈永香

  促进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

  调整后,投资强度平均值提高20.7%,容积率平均值提高32.5%

  近日,福建省国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住建厅联合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土地供应、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中,必须按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组织实施,促进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

  本次修订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做了全面调整,但绿地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做调整。工业项目行业分类按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11)进行衔接调整。调整后,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平均值为134.3万元/亩,比原定标准提高了23.1万元,提高幅度达20.7%;容积率平均值由0.83提高到1.10,提高幅度达32.5%。

  为控制工业项目堆场和其他构筑物占地,此次将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从不低于30%提高到不低于40%;对工业项目厂房层数做了调整,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区位较差的项目外,土地等别划分在一至五类的县(市、区),须建设4层以上(不含地下层);土地等别划分在六至七类的县(市、区),须建设3层以上(不含地下层)。

  通知要求,市、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时,工业项目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控制指标,测算项目用地面积,控制用地规模;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行业准入条件管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给予核准或备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新修订的标准,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规划条件,严格总平图审查,总平图设计不符合控制指标规定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纳入工业项目出让方案和公告,写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供应和用地手续。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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