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9日获悉,福州市将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房将租给企业员工,并实行政府指导价。
鼓励企业投资建公租房
根据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应安排不低于30%的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企业愿意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当地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批准后的建设项目,由企业与所在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协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关优惠政策。
可减免多项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雷检测及图纸审查费、人防建设基金、城市道路占用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适当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的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全市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的,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可争取国家、省补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也可合理安排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
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6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或公寓。成套建设的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0平方米,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66平方米。宿舍公寓类(非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其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高层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33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移登记和分割抵押登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单独转让,但可随企业整体转让,转让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优先租给住房困难员工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本企业住房困难的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准入条件、分配方案以及使用和退出管理等规定,并向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备。
满足本企业员工需求后的剩余房源,可统一出租给其他企业,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并向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备。
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房开发,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
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企业可根据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的租金标准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改变其用途,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否则企业可依照租赁合同责令承租人退出公租房。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