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亮、谢某梅夫妻组织一批人(其中还包括一些未成年人)使用低价购入的病死猪肉加工成猪肉丸、猪肉饼在农贸市场进行销售。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亮、谢某梅、张某任、黄某斌、谢某平、张某、张某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提起公诉。
该案系201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专项行动的重大案件,特别是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非法经营数额纳入量刑幅度的典型案件。
被告人黄某亮、谢某梅夫妻自2009年11月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农贸市场东二区004号档位销售自己生产的猪肉丸、猪肉饼,组织被告人黄某斌、谢某平、张某、黄某宇(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陈某钦(系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黄某(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在深圳市宝安区臣田村东39号的加工厂使用低价购入的病死猪肉等不合格猪肉加工猪肉丸、猪肉饼,以日均约100公斤的产量销售了人民币108万元的有毒、有害肉丸、肉饼供他人食用。
其中,黄某亮为该加工厂老板,负责购入不合格猪肉并全面负责生产、销售。谢某梅负责组织生产,并将肉丸、肉饼拿到其位于宝安区农贸市场东二区004号的档口进行销售。
黄某斌、黄某宇、谢某平、张某、黄某、陈某钦负责肉丸、肉饼的具体生产,谢某平、张某、黄某斌还负责将肉丸、肉饼送到银田工业区两家洪老七汤粉店、西乡街道榕树路25号的原味汤粉王、鹤洲村商住楼二栋的普宁明记原味汤粉王等餐饮单位以及位于西乡街道渔业旧村福中福市场内的伟记肉丸店。
(责任编辑: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