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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沪上落槌 强生公司败诉

2013年08月01日 12:32   来源:东方网   毛丽君

  1日上午,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宣判后,高院举行发布会介绍垄断案件情况。

  1日上午9时30分,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以下简称为“强生公司”)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起受到国内外学界、业界高度关注的垄断案,在历经两级法院长达3年时间的审理之后,终于尘埃落定。东方网记者了解到,在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五周年之际,此案成为了全国首例原告胜诉垄断案。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公司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2008年1月,强生公司与锐邦公司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以下简称《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爱惜康缝线部门的产品,在此期间,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

  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公司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公司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2009年以后强生公司修改经销协议,放弃了一直以来的最低转售价格限制。在锐邦公司与强生公司合作的15年间,涉案的医用缝线产品价格基本不变。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公司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公司低价竞标行为进行处罚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锐邦公司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驳回其诉请。锐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锐邦公司和强生公司在法庭上展开了新一轮的唇枪舌剑,并分别委托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龚炯、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谭国富两位国内知名经济学家向法庭提供专家意见。这场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作“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

  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被上诉人在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中制定的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条款在本案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同时并不存在明显、足够的促进竞争的效果,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所规定垄断协议。

  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违反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行为所作处罚以及之后停止缝线产品供货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范围应限于上诉人2008年因缝线产品销售额减少而减少的正常利润,法院对其所主张损失赔偿数额依法予以调整,综合考虑同行业其他品牌销售价格、相关税负等因素。上诉人其他损失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偕林介绍,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已受理四件垄断纠纷案件,并已全部审结。从案件结果看,四起案件中,四起案件中,有一起案件原告胜诉(即强生被诉垄断案);有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或者纠正了自己的不当行为或者对原告作出经济补偿;仅有一起案件因原告举证不足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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