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地方债务可控负债率远低于预警线

2013年08月05日 00:00   来源:安徽日报   

  近日,美国“汽车之都”底特律市因负债180亿美元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城市破产案,时隔十天左右,我国审计署又于8月1日起开展地方债务第二次全面摸底,彻底测评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性债务。

  联系此前公布的居高不下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人们不禁质疑,“汽车之都”的破产案,会否在我国上演?相关政府部门人士及学者专家给出答复,这种担忧略显多余,安徽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除个别地方债务风险较高外,整体在可控范围内。

  经济放缓债务风险骤增

  今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一项结果——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已接近3.85万亿元,比2010年增长12.94%;16个地区债务率超100%,债务率最高达219.6%;17个省会城市土地出让收入资不抵债。

  “底特律破产案的确给国内一些过度举债的城市敲响警钟。”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徐亚平认为:“这只是部分地区的审计数据,尚不全面,各方正在静候这次全面审计的结果。 ”他表示,土地出让收入一直是地方政府主要还债来源,经济上行时期,资产价格上涨,财政收入宽裕,债务危机不明显,但在经济增速放缓时期,预期收入单一不稳定,政府就易陷入“举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

  在谈到我国地方政府是否会破产时,徐教授表示:“和美国制度不一样,中央政府不会坐视不管,一般不会出现地方政府破产。但特定情况下,政府如果靠大量银行信贷维系,债务危机就可能转化为通货膨胀失控、资产价格失控风险。 ”据了解,一些地区向银行直接贷款或以土地抵押等方式质押贷款,通过信托、BT模式变相融资来满足发展需要。

  徐亚平介绍,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主要是由于财权事权不匹配、政府配置资源权力大、干部考核不完善、债务监管不规范等原因构成。在分税制改革后,大量的财权上收中央,事权则下放地方,地方很多配套资金只能通过举债筹措。而在官员政绩评价指标中,GDP、城市建设、形象工程赫然在列,政府债务却不在问责之列,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官员举债发展,铺大摊子,上大项目,不计后果。

  “债务监管不规范不透明也加剧了当下的债务危机。 ”徐教授指出,举债决策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论证,规模不受限制,更多地体现为长官意志;债务管理没有同步,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全面,都加大了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的难度。

  债务可控负债率远低于预警线

  省政府金融办一份报告显示,2012年我省政府性债务负债率为22.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远低于国际上公认的风险预警线60%的水平。

  由此可知,全国范围内,我省债务情况较为乐观,但问题仍然存在。各级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举债融资,部分地区政府性债务存在债务规模大、融资成本高、融资主体分散、债务资金使用效益较低、债务管理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债务偿还压力较大,风险隐患较为突出。一位政府部门负责人曾透露,局部地区的地方融资平台,违规利用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情况比较严重。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今年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家要求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资金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公益性项目支出及普通公路发展。以我省2013年政府债券用途来说,主要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试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但部分地区由于债务负担重,偿债压力大,有五成左右资金用来偿还旧债,个别市七八成资金用来偿债。换句话说,政府债券资金偿债越多,花在民生公益性项目上的则越少。

  徐教授也坦承:“全国政府债务问题我省同样存在,欠发达省份,建设任务重,挑战可能更大。 ”

  普通民众对政府过度举债有自己的看法。腾迅网网友“满洲第一巴图”发表评论:为了搞形象工程,欠了一屁股债,这样的干部走到哪,只要被发现就地撤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干部不会为了“政绩”乱花钱;网友“夸夸其谈51017409”留言:哪里卖地严重,哪里的负债就越高,地王越多,负债就越严重。

  新政出台叫停地方“盲目借债”

  “面对债务危机,强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管理是重点。 ”省政府金融办周建春介绍,这几年,我省加大了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银行也尽力选择符合“真公司”、“真资产”、“真项目”、“真现金流”等原则的融资平台,支持合理融资需求。

  针对政府性债务问题,日前我省还特别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从规范资金投向、核定债务规模、控制融资成本、规范举债审批程序、拓宽偿债资金来源等十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叫停地方政府“盲目借债”行为。

  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叫停地方政府“盲目借债”行为依旧是重中之重。 《意见》明确,凡政府直接或间接承担还款责任的债务,统一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范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要坚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用于竞争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为招商引资企业垫付资金。

  针对一些地方“盲目借债”的行为,《意见》提出,要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逾期债务率超过30%,或债务率超过100%且下一年度偿债率超过20%的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增债务余额,同时清理整合政府资金、资产、资源,将融资平台公司资产负债率控制在6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80%。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意见》对不惜成本融资,进行了明确约束。要求依靠财政性资金偿债的建设项目,融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同时应审慎选择融资方式,除法律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举债单位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责任方式(BT、BOT等)或委托代建承诺以地补偿等其他变相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虽然我省出台新政,对于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而细致的管理。 “但在具体落实中,作为欠发达省份,在经济建设、教育、医疗、民生工程、社会福利等都需要较多的投入。 ”省内学者们担忧,实际执行起来困难是比较大的。正如网友艾思国评论中说:“随着经济的发展,会出现各种新的情况,因此,法律法规也要跟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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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地方政府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其他相关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例如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例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向企业举借的债务。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偿债资金由政府财政负担;后者的偿债资金则来源债务单位的预期收入。

  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等举借的债务,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但地方政府没有提供担保。据法律规定,该类债务政府没有偿债责任,但如果债务单位出现了债务危机,政府应承担救助责任,因此也划入地方政府性债务范畴。(冯珉)

(责任编辑:王姣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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