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承租公租房京籍儿童少年有望就近入学

2013年08月05日 14:16   来源:法制晚报   

  本报讯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有望在公租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入学。

  今天上午,本市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的征求意见稿。

  看点1

  承租家庭享属地居民同等服务

  规定

  根据《意见》,公租房社会管理与服务将以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间有效合作机制,为公租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外地户籍的公租房承租家庭仍按本市现行的流动人口规定管理。

  解读

  公租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

  公租房产权单位应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公租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此外,还应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丰富社区住户业余文化生活。

  看点2

  公租房子女可就近入学

  规定

  公租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要。

  解读

  公租房承租户中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看点3

  公租房入住将设立居民小组

  规定

  公租房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同时,公租房产权单位应与属地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居民入住后,社会居委会、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同步投入使用,面向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服务。

  解读

  公租房社区首次办理入住手续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

  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居民小组,采取楼委会、楼门自治小组等形式,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

  看点4

  社区招人公租房承租家庭优先

  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公租房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解读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租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公租房承租家庭为本市低保对象的,可在承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在社区内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时间记录到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时间内。

(责任编辑:宋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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