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我有自首情节;检方:他是如实供述非主动投案
-被告人:我有立功表现;检方:他举报前已掌握黄某情况
原深圳市政府投资专业审计局三处处长贾震,2008年在任深圳市政府投资专业审计局派驻大运会项目审计工作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茂群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分两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英杰贿赂人民币30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随后,检方认为一审认定贾震有立功情节有误,造成其被错误减轻处罚,提起抗诉,贾震则认为量刑过重也提起上诉。此案9日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帮人承揽工程收10万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月,被告人贾震被任命为深圳市政府投资专业审计局派驻大运会项目审计工作组组长,负责深圳大运会场馆重点项目的现场审计。
2008年深圳筹备大运会期间,深圳市茂群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陈英杰(另案处理)欲承揽大运会的工程,但因其公司不具备资质,于是找到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双方协商以国安电气的名义承揽大运会的弱电智能化项目。为此,陈英杰设法结交贾震,并与之密切关系。随后陈找贾为其公司承揽大运会弱电智能化项目提供帮助,贾表示同意,并通过其职务便利条件,将获取的内部信息及时提供给陈,就国安电气如何运作承揽项目出谋划策,并亲自出面帮助陈疏通关系引荐给与项目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
2009年7月,在贾震的帮助下,陈英杰运作承揽大运弱电智能化项目进展顺利,遂多次提出要对贾震表示感谢。7月的一天,贾震以交房款的名义向陈英杰提出“借款”人民币10万元,陈答应并将10万元准备好后约贾到茂群公司见面,将10万元交给贾。双方没有签署任何借款协议,贾震亦案发时未将10万元归还陈英杰。
事成之后再收受20万
2009年11月,通过贾震的帮助和陈英杰的具体运作,国安电气顺利成为“深圳大运会合作伙伴”,并据此身份得到了大运会工程项目和国安公司经营产品的“单一采购权”资格,进而最终承揽了约3亿元造价的大运会弱电智能化项目,茂群公司作为国安电气公司的合作方,亦从中谋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项目签约以后,陈英杰为了感谢贾震提供的帮助,亦希望贾震在以后的大运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上予以关照,于2011年1月的一天打电话给贾震,提出要送钱给贾震表示感谢。贾则向陈提出,由陈替其支付在某家具展示中心购买红木家具的部分款项。
2011年1月31日,陈英杰指示其妻子傅某某用转账的方式,向某家具展示中心销售经理李某的个人账户汇入人民币20万元,作为贾震在该店定制红木家具的购货款。
在一审时,贾震当庭表示认罪。
检方抗诉被告人上诉
盐田法院一审时,认定贾震存在立功、退赃、真诚悔罪等情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对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贾震有立功情节,造成其被错误减轻处罚。其立功认定证据不足表现在:只有纪检部门或者侦查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的“说明材料”,却没有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情况、被检举人的供述等“证据支持”。
贾震本人也提出上诉,称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自己还有自首情节未被认定,应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9日在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时贾震称,去年6月6日,省里和市里纪检部门到其单位,“因为平时的审计工作经常和纪检部门打交道,大家都很熟悉”,贾震说,纪检部门问他是否知道谁在大运招投标项目中存在违纪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当时我就主动交代了和陈英杰的经济往来问题”。贾震认为,他交代情况在纪检部门掌握情况之前,且纪检部门也出具了相关材料,应当属于自首情节。检方驳斥称,不否认贾震如实供述情况,但他并非主动投案,而是在纪检部门找上门后才交代,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贾震还表示,在公安机关对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他就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原龙岗区文产办主任黄某的受贿行为,应确认其有立功行为,“陈英杰和黄某也有经济往来,陈曾送给黄20万元作为答谢金,而黄仅回赠了价值几百元的瓷器……”而检方表示,贾震并非举报黄某的第一人,在他举报之前,司法部门已先掌握了黄某的情况,因此贾的行为不属于立功情节。
此案未当庭宣判。
羊城晚报记者 程伟
(责任编辑:秦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