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中宅基地处置意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宅基地的农牧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主动退出其农村宅基地及附着物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的处置,适用此意见。根据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由农牧民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其原宅基地的退出或有序流转的前提是各类社会保障配套,使转为居民户口的农牧民生有所依、居有其屋、老有所养。并且以有“合法固定住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退出的宅基地交回集体经济组织。
农牧民宅基地处置流转的原则是什么?
(1)统筹规划与集约统一管理的原则;
(2)维护农牧民权益与合理补偿的原则;
(3)自愿与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4)规范有序与村民参与的原则。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自愿退回的宅基地,按该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2倍给予补偿。自愿退回的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考虑到当地的的征用、征收宅基地时,可由县政府统一安置或重新分配其宅基地。而转为居民户口没有统一安置或重新分配的宅基地,完全收回。因此,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标准按该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2倍给予补偿。
征用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如海东地区最高39000元×2倍=7.8万元,最低22200×2倍=44400元。
(1)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
(2)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