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宋嵩
近日,网传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明确禁看、禁传监控视频,引起广泛关注,是保护隐私还是拒绝监督的讨论不断升温。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出台政策的部门及法律专家。
禁看并非妨碍监督
查看监控视频需要明确流程,防止侵犯公民隐私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将被罚款。消息一出,立马遭遇网友的质疑,认为这是妨碍监督之举。
据记者查询,禁看、禁传视频并非河南独创,北京、广东、辽宁等不少地方都有相关规定。比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与图像信息监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看场所。留存的图像信息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复制、提供、传播。
“《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一位负责同志表示,“《条例》不是监督官员的法规,所以没有对官员的隐私保护和公众监督作出规定。”
该负责同志指出,《条例》规定一些单位和一些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前者由单位自己管理,后者由公安机关管理。由于这些视频中的内容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因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这些信息,否则将受到处罚。“但是,如果公民认为监控视频中可能有某个涉嫌贪腐的官员的信息,他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调取查证。如果允许随便传播视频信息,受伤害最多的还是广大普通公民。”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共监控管理没有国家统一法规,但部分省市有地方性明确禁令。“部分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禁止私人调阅、复制和传播公共场所的监控,从立法原意和目的来看有其正当性,不能简单认为其是为了拒绝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表示,公共场所的监控本质上是一种公共资源,应由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来统一使用;公共场所监控如果被私人利用会有侵犯他人隐私、发生权力滥用的危险。
获取监控视频手段要合法
不能对他人的私人生活、日常习惯等不加选择、不设范围地公开
近日,举报人获取监控手段如何合法也引起了不小争议。
“关键看该举报人的行为有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王旭解释说,从这个角度看,法律授权公权力机关(如公安机关)使用监控资料,但也没有禁绝个人在守法前提下的调阅、复制和使用。“当然,如果酒店在安装监控的时候公安机关有过调取使用纪律的规定或要求,则酒店方面应该承担一定的违反行政命令的法律责任。”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万福表示,监控制度的规范要体现关注公众人物的行为监控。这里的公众人物包括在社会生活中取得成就的、从事特殊职业及其他原因而为公众所关注、所知悉的人。官员因其职业的特殊,理应视为公众人物。凡是与社会公众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负责同志表示,作为掌握公权的公众人物,其行为应当更透明一些。“如果有官员经常出入高档酒店、娱乐场所等,公众可以进行监督。”
王旭认为,针对公众人物在信息公开上的监督,原则上应关涉重大公共利益,而不是对其的个人癖好、私人生活、日常习惯等一律不加选择、不设范围地公开。
监控设备还需强化管理
未备案私设监控设备情况仍存在,须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人
哪些场所属于安装监控设备范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作借鉴。该《办法》规定,在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重要新闻单位、重要交通设施、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大型文体场所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必须安装,此外,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入口、主要通道也作了强制性规定。具备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小区,可根据治安防范的需要自愿安装。
据了解,对公共场所的探头安装、管理较规范和严格,但商场、超市、宾馆等自装监控的管理却存在隐忧。按照一些地方的规定,安装监控系统需要到公安机关备案,同时要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公安机关做到日常监督检查。但现实中,仅“备案”一点就很难做到位,存在不少私设监控设备的情况,这在小超市、小服装店等出现较多。
公共场所监控被滥用和曝光隐私的事件也接连不断,如“上海复兴中学教室亲吻监控视频”、“深圳地铁工作人员泄露恋人拥吻监控录像”等。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微博等自媒体的发达,使很多公共场所监控拍下的画面被传到网上,导致普通人生活受到干扰。
公共场所设置监控设备,需要注意什么?“一些公共场所设置的监控视频没有对公民进行有效的提示,也出现一些问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处负责同志介绍,他们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示,提醒公民规范言行,避免隐私泄露。
王旭指出,要合理规范使用还必须明确安装监控的主体、要求申报安装理由,同时明确监管监控设备的责任人,保障被监控人的权利。“有权获取信息不等于有权公布信息。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将监控信息予以社会公开,谁来公开,公开的程序是什么,尤其是是否要对被监控人予以事前告知并说明理由,允许其陈述、申辩、反对公开,这些都缺乏制度设计,容易造成侵权。”王旭说。
刘万福认为,法规应从设置场所、图像保管方式、图像使用规则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完整科学的条款。
(责任编辑:宋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