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叶际仁,男,1953年9月出生,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政府副市长。2013年3月13日,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际仁犯滥用职权罪,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叶际仁在任温州市政府副市长期间,因城市规划需要于2003年11月14日下午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外迁问题。时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冯鸣、市府办城建处副处长汤颐和、菜篮子集团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国权和副总经理何永莲(均已判刑)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经研究并由叶际仁拍板决定,将菜篮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外迁集中安置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镇,建设规模约800亩至1000亩。会后,应国权找到叶际仁,要求出台的会议纪要中将安置用地主体菜篮子集团公司直接改成菜篮子发展公司。叶际仁在明知菜篮子发展公司系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国有独资企业菜篮子集团公司,不具备划拨用地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同意应国权的要求,并要求冯鸣抓紧落实。经叶际仁授权,冯鸣于2003年11月25日签发了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违背11月14日专题会议决议内容,将外迁安置用地主体由菜篮子集团公司更改为菜篮子发展公司。菜篮子发展公司据此获得位于瓯海区娄桥镇的两个地块,面积325.065亩。
2006年10月,鉴于有群众举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政府书面反映一期供地给菜篮子发展公司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请示是否继续供地。叶际仁作为分管副市长,明知一期供地违法,仍没有提出纠正意见。
2008年9月至11月,温州市审计局对菜篮子集团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并延伸审计了菜篮子发展公司,发现菜篮子集团公司申请的建设用地被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取得的问题,遂向市政府报告建议纠正。因有关补偿事宜等原因,涉案地块使用权直到2011年9月才被市政府注销。
经评估,菜篮子发展公司所获取的国有划拨土地,总价值32898万元,扣除土地出让金、已缴纳的土地征用款及菜篮子集团公司所占20%的国有股份,叶际仁等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法院认为,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政府副市长期间,明知应国权等自然人控股的菜篮子发展公司不符合安置用地的条件,仍利用职权同意改变会议纪要内容,并授权冯鸣签发纪要,后又在相关文件上签署意见,致使菜篮子发展公司替代菜篮子集团公司的建设主体和用地主体,当温州市国土局、审计局对该用地主体提出意见后未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1157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同时认为,考虑案发后收回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挽回了国家损失等具体情节,对叶际仁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俊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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