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3年08月16日 10:02   来源:青海日报   
    青海省分配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的对象有哪些?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孤寡老人;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居住在危房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配。

    对通过虚报隐瞒等手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理?

    对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由州(地)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被取消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收回转户农牧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

    不能收回。省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农牧厅、卫生厅、林业厅《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青公通字[2011]61号)文件明确规定:转户农牧民在现阶段或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但是,转户农牧民可以自愿交回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

    转户农牧民自愿交回承包地(草场)后能否享受到补偿?

    能够。青公通字[2011]61号文件明确规定:转户农牧民在现阶段或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土地(草场)的,应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草场)的平均流转收益,按现阶段或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给予一次性补偿;对转户农牧民在自愿交回的土地(草场)上所建的蔬菜温棚、围栏、畜棚等基础设施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各自治州、西宁市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制定。

(责任编辑:秦静)

商务进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