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乌龙”之“祸” 该道歉的不只是光大?昨日,新华社一篇直指上海证劵交易所的评论,将上交所也逼出来“自辩”。8月25日,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
一辩:为何没暂停交易
从11时07分到14时30分左右,市场投资者都处于懵懂状态,市场也在质疑,上交所为何没有采取临时停市措施。
对此,上交所发言人表示,上交所未采取临时停市措施,一是现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二是市场必要性不突出,三是参考了境外市场在类似情况下很少启用临时停市措施这一通行做法。
该发言人指出,《证券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并报告证监会,但该项规定比较原则,能否适用于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并不明确,一旦动用,可能面临依据不足、标准不明等质疑。而根据本所相关业务规则,本所采取临时停市主要针对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统入侵等造成的无法正常开始交易、无法连续交易、交易结果出现严重错误、交易无法正常结束等情形,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也难以归为上述情形。
然而,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同济大学财经与证券市场研究所所长石建勋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则直截了当地指出,“交易所在处理这种突发事件时缺乏一定的魄力,这背后暴露的是我们的交易所缺乏经验,管理水平仍然偏弱,无论软件和硬件管理和国际大型交易所相比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陈亚民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这说明上交所在制定相关临时停市规则时,就没有将乌龙指这一突发事件考虑进去。”陈亚民认为,上交所的职责是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在8月16日当日出现了交易异常状况,交易所完全有能力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措施减少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将原因归咎于“法律依据不充分”,难免有些“推诿”之嫌。
再辩:为何不取消交易
在乌龙指事件发生后,上交所当日所作出的决定是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因此,媒体便抛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没有考虑取消交易”。
对此,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此外,上交所发言人指出,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
“其实在中午休市的时,交易所基本应该弄清乌龙指的大致过程,但之后,光大依然将72.7亿股票现货一部分通过ETF卖出,剩余部分已通过股指期货卖空机制实现套保。”石建勋认为,“交易所完全可以暂停光大证券的交易席位,这样对大盘利空影响可以尽可能地减少。”
三辩:为何没及时发公告
8月20日高盛错单事件发生后,纽交所发出了警示公告,为何上交所没有发公告?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由于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加之当时市场上各种传闻较多,故在当日14时19分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前,上交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全面,调查的方式也是非正式的,证据并未落实,难以作出明确的公告。
该发言人指出,由于对订单数量错误的异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是否为其真实交易意愿或“乌龙指”操作,因此对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相关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
此外,昨日上交所还提到了对设立熔断机制的观点,该发言人指出,总体上看,在大盘和个股已有涨跌幅限制的前提下,熔断机制的作用可能有限。从给市场提供冷静期以消化信息的角度看,熔断机制有一定作用,上交所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同时,上交所也呼吁将抓紧研究股票T+0制度,消除不平等套利机制。
“光大乌龙事件应该引起监管层的足够重视,该罚的要狠狠罚,该完善的制度就该好好地去研究和落实,此事件一定要引以为戒。”石建勋告诉记者,“如果制度不加紧完善,未来中国资本市场一旦向国际开放,中国股市面对的不仅仅是几十亿的‘乌龙’,很可能是几百亿美元的市场操纵套利,这将对A股市场带来致命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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