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实施意见》要求党政机关
停止新建楼堂馆所 全面清理办公用房
天津频道 天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6日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精神,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1.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2.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3.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严禁以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名义新建楼堂馆所,或者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提供的办公用房,规避项目审批。严禁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批先行建设。
5.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6.对于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节能环保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1.市各部委办局及其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和区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区县所属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区县政府批准。
2.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3.维修改造应在原有建筑风貌和标准基础上进行,不得变相扩建;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责任编辑:西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