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黄某乘朋友的车在小区内与他人发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和冲突,黄某被对方刺伤身亡,其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应当对此负责,于是起诉小区物业索赔。记者昨天从大兴法院获悉,该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物业公司赔偿19万余元。
据介绍,去年3月16日21点左右,黄某搭乘朋友的轿车从大兴区旧宫镇上筑家园小区驶出。男子张某则从小区出口处逆行驶入小区。在会车时发生了矛盾,双方下车理论很快便升级为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张某突然掏出刀子,刺伤了黄某。虽然黄某被很快送往医院急救,但最终还是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
事件发生后,黄某的丈夫认为,小区物业监管不严,使张某的轿车违规逆向行驶进入小区,与黄某乘坐的车辆会车发生矛盾,引发了最终的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区物业赔偿各项损失40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黄某是和别人发生冲突而身亡,物业方面在小区门口设置了出入口标志,因此不该对此事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业主及共同居住人负有安全保卫义务,本案中导致受害人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张某的加害行为,但小区保安将张某的车辆从车辆出口处放入小区,使得两车会车时发生冲突,该行为也是加害行为发生的诱因。物业公司应在其未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9万余元。(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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